2008年10月23日
双限房预缴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在北京地区开发的双限房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如果缴纳,预缴率多少?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09号)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北京地区对限价房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上一篇:关于公司租用员工私家车涉税问题 下一篇: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