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01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过渡问题

     问:我公司为2005年成立公司,2007年7月取得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按原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即05-07年免税,08-10年减半(7.5%),但近期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新政,需要重新认定(也可选择到期再重新仍定)。我们很急切得想知道,我们这种情况如果选择今年不重新认定,而选择到期(09年7月)后再认定,那今年还能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贵公司今年选择不重新认定,而选择到期09年7月后再认定,那么贵公司是不可以再享受原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今年必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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