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

09年用于固定资产的材料要进项转出吗

        问: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2008年购进材料,已取得发票,因不确定是用在生产还是工程上,先全部抵扣,想待以后区分是否用于工程再转出,由于国家出了转型政策,如在2009年出库后明确是用在自建固定资产,这时,应按2009年新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呢?还是按2008年购进的用于自建固定资产的材料不抵扣进项税?
  答:2008年购入的材料,经认证后,现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在本年中,该材料用于制造固定资产的,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在2009年,该材料的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即“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我们理解,企业在2009年使用该材料,只要符合可抵扣进项税的,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但目前尚未有新规定,待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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