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8日

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我公司的无形资产,包含的都是与外部共同开发、或者直接外购的各种软件或者电子化办公系统——似乎不是“传统意义”的无形资产,设定的摊销年限均不足10年。请问:按照《条例》和各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文件要求,我们的这些无形资产(均为软件)的摊销费用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除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其他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也就是说,贵公司的无形资产如果满足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可能会低于10年)分期摊销,并依法申报税前扣除;否则按低于10年摊销的费用是无法全额申请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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