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8日

嵌入式软件如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有一已经认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由于形势不好,只能亏本销售(低于硬件的成本),但是这一产品仍含有软件的人工成本,请问还能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吗?如果能,应该如何计算?
  答:贵公司如果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财税[2005]165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贵公司可严格按以下文件处理。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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