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06日

发改委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问:我公司收到国家发改委拨付的一笔项目建设资金,请问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第七条(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据此,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应并入收到资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