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3日

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给国外一企业海运送货,因天气原因运送时间过长,货物到达时已经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对方索赔了10000美元。请问这部分损失能否在所得税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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