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4日

年金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所缴付的企业年金部分,是否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明确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企业年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全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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