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02日

新法下坏账准备的扣除比率如何掌握

        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坏账准备的扣除比率未做具体规定,而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未失效,是否意味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内进行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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