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08日
非金融企业从事商品买卖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为非金融股份制企业,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也是我单位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我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这里的纳税人并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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