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19日

非金融业计算广告费基数包括往来利息收入吗

         问:非金融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宣传费扣除标准时,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往来利息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为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非金融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及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应包括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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