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4日

偶然中奖是先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先领奖金

        问:中奖是先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先领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个人中奖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在支付款项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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