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4日
自产电脑用于办公及使用后销售如何征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生产电脑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从产成品中提取10台电脑作为办公用。此10台电脑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假若该电脑使用3年后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2009年1月1日之后,自产电脑用于公司办公自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列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此10台用于办公的自产电脑如果使用3年后销售,应按适用税率(17%)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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