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0日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满足条件的运费进项税也应进行转出处理。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呢?因为货物的来源不同,运费也不相同,非正常损失发生后,不易清查。请问,企业当如何具体操作来转出运费?
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当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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