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3日

销售商品房时使用抵用券如何开具发票并缴税

        问:已售出商品房B1201一套,总价100万,并已全额开具不动产发票。之后房价下降至90万,已重新签定合同,10万以现金抵用券形式退还(该券可以用于购买本项目的其它商品房)。若该抵用券现已抵用用于购买另外一套合同总价为80万的商品房(B1101)。请问此时可以申请开具B1201房红字发票,同时开具90万的发票,然后B1101房按80万(即70万现金+10万抵用券)开具发票吗?如果不能这样开,那么会导致发票金额与合同总价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退回的10万的现金,可以在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贵公司再销售其他房产时,按销售价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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