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0日

如何区别应计入“工资”及“福利费”的补助

    问:是否只要有“补贴”字眼的支出,会计上一般都作为“工资”处理,而税法上则全部归为福利费处理么?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应是,哪些不应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和参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津贴和补贴的解释,即: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支付的各种补贴,在税务处理时,可以区分哪些为工资性质,哪些为福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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