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04日

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如果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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