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业务发展好,奖励旅游指标,旅行社的发票是否计列福利费?另外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原来说的是奖励旅游指标为税后价格,即职工无需自行承担此部分个人所
《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若贵行全体职工都能享有奖励旅游指标,该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中列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若贵行仅是对个别业务突出的人员奖励员工旅游指标,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若对个别人员的旅游奖励符合以上五个原则,贵行可凭旅行社发票并提供相关奖励的凭证、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行为职工提供的奖励旅游指标,实际是免收旅游费对职工进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为贵行雇员,该旅游费应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行为员工承担的该旅游费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合理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员工服务对象(该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