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08日

请问银行贷款利息超过90天转表外的所得税处理,在新税法下如何掌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贷款利息收入不再有逾期90天的说法,只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贷款合同约定是按月计息的,每月末作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约定按年计息的,每年末作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无论贷款预计能否收回,会计如何核算,汇算清缴时均应将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作为当年度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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