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2日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工资是否包括企业替员工负担的相关的四金等社会保险?
答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二)明确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处理时,工资性费用与社会保险性费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支出,所以,企业负担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申请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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