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6日

问:某商贸公司2009年购进商品50万元(不含税价),在2009年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其中20

问:某商贸公司2009年购进商品50万元(不含税价),在2009年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其中20万元在2009年不能取得发票(已做暂估入库),在20105月(汇缴前)该企业取得其中的10万元发票,请问在做2009企业汇算清缴时成本应调增多少?填列在汇缴表什么位置?

答复:所述问题中央性法规中未见明确,但有个别地区性政策中进行了规范,且口径不尽相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所在地区的政策口径。以下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十五)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根据所在地区政策规定,可以在汇算年度税前扣除的成本,与企业会计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会计上已计入成本但汇算清缴时不允许作为销售成本扣除的这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其他”进行调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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