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6日
问: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按工资的5%计算企业所得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条件?如缴至什么地方、实际支付等条件?
答复:
1、相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太多全国范围内的成文的规定,但也并非象商业保险一样不接受劳动保障部任何监管。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就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同时还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2、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税前可以扣除的是上述符合规定的补充保险,没有经过规定部门的认定或登记,将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险一样,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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