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2日

问:房屋建筑物附带设备维修是否可抵扣

问:房屋建筑物附带设备维修是否可抵扣我们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增设新工厂(车间),即增加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根据[2009]113号文件, 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备均不予进项抵扣。

咨询事项:

我们理解房屋初次竣工时所有附属设备不予抵扣,但日后附属设备(照明、消防、中央空调、监控等)发生修理或维护时,是否可抵扣?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所述房屋竣工时的附属设备被认定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得抵扣进项税,以后使用过程中,用于这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维修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根据条例第十条(一)的规定,同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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