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2日
问:房屋建筑物附带设备维修是否可抵扣
问:房屋建筑物附带设备维修是否可抵扣我们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增设新工厂(车间),即增加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根据[2009]113号文件, 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备均不予进项抵扣。
咨询事项:
我们理解房屋初次竣工时所有附属设备不予抵扣,但日后附属设备(照明、消防、中央空调、监控等)发生修理或维护时,是否可抵扣?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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