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8日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1、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必须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能确认吗? 2、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还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每一年的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仍不能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损失的,确认转让股权收入的时间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国税函[2008]264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法下并不适用。新法下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应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含股权转让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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