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9日

没有取得单独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是否要求上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某房屋整幢楼只有一个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为开发商所有,购买的房屋没有单独的产权证(政府不认可单独办理),仅有50年使用权(凭协议),如果购买了仅有使用权的房产,无法办理相关的产权证,问:购买的使用权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 284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拥有产权,房产税由开发商(产权所有人)缴纳;但是开发商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你单位(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若该房产属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你单位(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若开发商也没有产权证,则应由你单位(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开发商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商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你单位(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你单位(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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