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10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何掌握?

问:我单位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中,关于开发新产品的范围问题有不同争议。一个观点认为,这些纳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新产品必须经过政府职能部门,如科委或经贸委立项,并且有权威部门的验收鉴定;另一个观点是,只要是开发新产品,有企业董事会或办公会的立项批复则可,无需经过开发完成并验收鉴定。请问应如何正确理解这个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原则上,企业从事符合上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在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界定上,虽未将企业提供科技立项作为其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建议企业在作加计扣除时还是需要准备好相关部门的科技鉴定,以降低日后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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