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1日

有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我公司签订了“**公司系统集成项目”其中:系统集成服务200万,我公司自有软件产品50万,外购设备500万,以下两种处理,请指教哪种正确:200万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550万缴纳增值税(外购设备500万进项可以抵扣);700万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50万缴纳增值税(外购设备500万进项不抵扣),谢谢专家?

答复: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系统集成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二、建筑业/(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因此,系统集成服务属于对电子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该企业系统集成服务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的设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系统集成项目中使用的企业自产软件收费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自产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和系统集成服务的营业额。

据所述情形,对该系统集成项目中自产软件的销售额为50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700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外购的设备用于建筑业项目,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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