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2日

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司原注册资本880万,由自然人甲出资571万元,占注册资本65%;乙出资31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20098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由丙公司出资5000万元,增资后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变更为9.7%5.38%84.92%。请问这项业务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减少属于股权转让吗?是否应按[2009]285号等有关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是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贵公司仅为增资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化,原个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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