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13日
企业按兼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空调销售、安装(有资质)。这家公司空调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空调安装(主要是安装自销空调)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2009年空调销售收入204万,空调安装收入230万。请问: 根据上述情况,企业按兼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正确吗?如果不正确应如何处理?(请说明政策依据) 谢谢。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处理时掌握两个要点:
1、纳税人身份判定。营业执照上通常都有主业与兼营标志,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时也有纳税人类型认定,如工业、商业、服务业等。
2、销售行为判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通常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如果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如空调制造商生产销售并安装),纳税处理时对增值税与建筑业收入按兼营处理,即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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