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6日

物业公司代收费用的营业税问题

我公司系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为一栋办公大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整栋大楼以开发商的名义在供电局办理了户头,供电局开具的发票户名为开发商,(注:在供电局申请户名变更,供电局以物业公司可以随时更换为由,不同意将户名改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每月代收水电费,向业主出具的是非经营业收据,代收的电费的差额部份确认为收入,现出现以下问题:1、支付供电局的费用户名为开发商,担心税务局对此不予以确认;2、代收电费,许多业主要求出具发票,而如开发票,税务局将以按发票的金额征税,请问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法规》(财基字[1998]7号)的法规,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物业公司应就收取的水电费向业主出具合法的发票,其次向供水或供电部门缴交水电费时应取得合法的发票。纳税处理时,代收取的水电费不征营业税,即差额纳税,扣除凭证为供水或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
        问题中提到的供电部门的户头名称问题会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对扣除凭证的合法性的判断建议就此问题与供电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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