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有何区别?

    问: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有何区别?会计上是否也要按这一提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改建支出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大修理支出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对于租入的,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该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与税法上“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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