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企业承包酒店,若规范合同,税收方面应如何描述?

答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据所述情形,你公司酒店承包给企业经营,该酒店应为纳税人。相关营业税及附加应由该酒店申报缴纳,不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该酒店承包给企业经营,但仍用酒店证照,以酒店名义经营。该酒店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种承包方式下,酒店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