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中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没有行使代扣义务时,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有关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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