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转增资本未进行纳税处理,转让时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问: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在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的时候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答:问题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在转让时,其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的时候也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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