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单位是销售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公司,销售与土建分别核算,会计上是否可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单位是销售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公司,销售的同时,需要做好土建工程(如需做好水处理时用的废水池),安装好后方可外用,销售与土建分别核算,会计上是否可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答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该单位从事土建劳务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该单位为从事货物销售(销售水处理设备)并提供建筑业劳务(提供土建工程劳务)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单位从事销售环保设备,设备为外购、非自产,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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