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15日
母公司发行债券融资,然后再借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此业务符合统借统贷政策吗?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无正式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母公司发行债券融资,然后再借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此业务符合统借统贷政策吗?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无正式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统借统还应为金融机构进行借款,问题所述属于债券融资不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能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应给子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
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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