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24日

我单位2010年9月1日与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9月1日支付转让价款的50%现已付,另50%于2011年9月1日支付,并规定受让人在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据此,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签订时贴花,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即全部出让价款。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你单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的出让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2010年你单位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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