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06日
咨询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
我公司为外资企业,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公司2010年度为减半期(税率12.5%),我公司2010年又按照要求向科技部门申请了研发项目备案,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我公司相关研发费用可加计50%扣除。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请问新税法研发费用可加计50%扣除优惠,是否属于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交叉的优惠政策,我公司可以在减半期内申请研发费用可加计50%扣除吗?请提供相关法源。
答复:
《财政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据此,不得与优惠过渡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优惠,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属于限定范围,可以与过渡期优惠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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