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9日

我公司开发一商住楼,前期发生了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因前期未产生销售收入而两项费用又是安销售的一定比例计提。请问:1、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时入账。

我公司开发一商住楼,前期发生了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因前期未产生销售收入而两项费用又是安销售的一定比例计提。请问:1、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时入账。2、年末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将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调增利润?如调增了当年利润那以后年度有销售收入后,填报年报所得税是否又调减利润。

答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作为当期费用入帐。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核算的广告宣传费及及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按上述条款规定处理。当年没有销售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全额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以后年度不能再调减;广告宣传费则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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