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5日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税问题
问:我公司开发一楼盘,前期已交了拍卖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存在大量的拆迁户,现在拆迁进程度中,土地面积也无法确定。请问:1、当年的土地使用税是按什么依据计算。2、如以后年度房屋逐渐销售,那么土地使用税又按什么依据计算(是否按售出面积逐月计算,还是按年末数计算,或是发生了销售和已开工就不在缴土地使用税)。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从合同约定交付或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取得的土地不区分开发还是未开发,销售或未销售,全部作为计税土地面积申报,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先据实自行申报。
上一篇:我公司开发一商住楼,前期发生了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因前期未产生销售收入而两项费用又是安销售的一定比例计提。请问:1、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时入账。 下一篇:生产性外商投资资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生产性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