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4日

我公司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部分商品过期,现供货商同意对过期商品进行价格补偿。请问供货商补偿部分的药品我公司是否要做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部分商品过期,现供货商同意对过期商品进行价格补偿。请问供货商补偿部分的药品我公司是否要做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注:若我公司做进项税转出对方将就此部分进行价格补偿)
答复:
贵公司收到过期商品价格补偿款,是否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收到过期商品损失补偿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不用转出进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贵公司收到的损失补偿款不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为了避免贵公司与税务机关的产生纳税争议,建议贵公司准备证明损失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理的依据,如:贵公司与供货商签订的购货合同、损失赔偿协议。贵公司在签订损失补偿协议中应避免出现“价格补偿”等易被认为是返利的条款,从而减少税务分岐,以此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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