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2日

工会经费计提和实际发放数额不一样时,税会的注意事项

        我公司于2011年度开始工资薪金采用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支付是在计提的次月。 如2011年度1月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在2010年12月计提,2011年2月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在2011年1月计提......
        在计提工会经费时,我公司目前是以当月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计提交纳工会经费,与当月工资薪金费用科目计提的金额不符,不知这样有无税收风险?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在会计处理上是否有不妥之处?
答复:
        贵公司按照当月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金额作为计提交纳工会经费,有关税收及财务上的风险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有关拨交工会经费问题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综上所述,贵公司按照当月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金额作为计提交纳工会经费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未作到当月计提工会经费与当月计提工资的配比,在企业所得方面存在被认定为跨期费用的问题,即2011年1月计提并交纳的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上月工资薪金,权属于2010年度的费用,应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应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从而面临纳在2011年度纳税调增的风险。建议贵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计提工资的当月同时计提工会经费,以减少税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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