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5日

公司出口免抵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事项:
计税依据:企业根据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外,针对贵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4个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依据以上规定以及分析,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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