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1日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否一定要分别清算?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否一定要分别清算.其清算出税款能否相抵?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并未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若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凭一份申报表,无法计算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
我们认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需分别清算,方可计算出各自的增值额。由于需分项进行清算,因此,清算出的税款不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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