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02日

融资租赁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依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出租方租金收入扣除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根据国税函[2011]2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预提所得税计税基础为租金收入加租赁期满转让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计算融资租赁收入所得税。

    在计算相关税款时,应根据各自税种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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