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08日
为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代买零备件的会计,税务及外管处理
中国境内公司,代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零备件,并移送给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的客户。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该境内公司,该境内公司再开发票给境外关联公司。目前该境内公司,在会计上将该笔交易视同代购,不反应在利润表上;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并交纳增值税;在外汇管理上,由于代购产品没有出境,没有出口核销单,不能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收汇。请问应该以什么方式出口收汇?相应的会计、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出口收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规定,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问题所述,境内公司代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零备件,并移送给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的客户。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该境内公司,该境内公司再开发票给境外关联公司。此行为不属于出口业务,也不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因此,在境内转售代购货物,会计与税务应按购销业务分别处理,应缴纳增值税,无需办理结汇。
上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下一篇:拆迁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