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

拆迁补偿问题

我企业有一定的国有股份。企业拆迁时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收购协议确定收购金额 ;同时我公司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拍卖后的收益有部分要返还我企业。请问:按(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拿到的土地收购金额及储备中心返还的部分拍卖收益都不要交营业税? 
答复: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土地被土地储备中心收回,若能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你公司取得的土地收购款及部份拍卖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否则,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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