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08日

境外个人转让股权问题

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香港个人B,现B将股权溢价200万转让给境内C公司,请问:
B境外个人股东的溢价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缴纳的话税率是多少?应由谁代扣代缴? 
答复: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据此,该香港人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香港人转让A公司股权,因该股权在中国境内,属于转让在境内的财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香港人转让A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并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购买股权方为支付方,境内C公司应代扣代缴B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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