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0日
公司购进的视频会议系统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四条“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通常会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视频会议系统通常不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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