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1日

我公司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我公司与工程施工单位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是工程总造价,合同标的中已明确我公司的设计费金额。请问我公司对这个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上单独记载设计事项,贵公司仅作为设计劳务的直接权利义务人,仅就设计费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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